企业一旦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我们更多关注企业主侵占了多少财产、转移了多少财产,非法吸收了多少民间资金,却很少关注即使企业破产清算了企业主也仍将要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其所失去的不仅仅是多年经营的企业,还有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未来
文/童卫华
6月18日,位于杭州庆春路的中都百货突然关门歇业。随后,犹如倒塌的多米诺骨牌,中都百货位于临平、安吉等地的多家门店相继关门歇业。中都集团老板失联跑路的消息一时成为当地新闻报道的热点。错愕之后的员工和债主开始讨要说法,中都集团顿时失控,当地政府不得不介入处理。一周后,公安机关在厦门找到了失联的中都集团董事长杨定国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刑事拘留。7月7日,身陷囹圄的杨定国在看守所交出了首份中都重整方案。接下去可能还会交出第二份、第三份重整方案。
如果中都最终走向破产,杨定国很可能从看守所走入监狱。以后即使从监狱走出来,也将债务缠身很难解脱。法律设置的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有限制和企业破产保护制度在这里形同虚设。
有限责任无限化危害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破产法则为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设立了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即使是破产清算,企业经营者也因有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有限制的保护,而不致倾家荡产债务缠身。法律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具备即使创业失败、企业破产,企业主个人及其家庭也能很快回归平常生活。
但现实是,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企业创始人、所有人、经营人三位一体。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公司法人财产和公司股东及家庭私人财产经常发生混同。为了规避税收或监管,中小民营企业主甚至存在故意混同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情况。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确实名存实无。
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出借方深知这种现实。所以,他们在向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时,除了要求企业按常规提供信用证明和担保外,还会要求企业股东及其家人,以其个人和家庭的财产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牢牢将企业主与企业栓在一起,使得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了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无限化的结果是,企业主直接将企业视为其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企业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变得无从谈起。
更为严重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前提设立的法律制度和中小民营企业将企业财产视为其私人财产一部分的现实严重脱节,导致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脱离法律设定的轨道。企业一旦经营失败,企业主除了承担偿还企业债务的民事责任外,还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遇,很少能够全身而退。
企业主面临经营困难时往往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是放弃企业保全自己,千方百计将企业的剩余财产转移出来,逃避债务损害企业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个是保全企业拼死一博,饥不择食地高息借贷为企业输血,越陷越深。不论是哪个极端,在外部环境不发生巨变的情形下,大多的结果都是加速滑向老板跑路、企业破产的结局。而一旦企业破产,破产的风险会迅速传导到上下游企业和互保单位,企业员工和债主也会迅速聚集,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政府不得不介入。企业主也往往因之前的转移财产或非法集资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主除了跑路和跳楼似乎很难解套。
从无限责任公司发展到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史上的飞跃。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有限制给创业者创造了宽松的创业环境。在激发创业热情外,还为创业失败免除了后顾之忧。发端于美国的破产保护程序则更进一步为保护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提供了通道。
而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无限化却使创业失败成为企业主及其家庭无法承受之重。企业经营成为一次押上个人和家庭未来的豪赌,非常不利于个人的创业和经济的创新。并且,因为企业主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破产重整虽然可以豁免企业的债务,却无法豁免企业主为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责任,对企业主没有实质上的益处。这导致企业主宁可高息借贷自我挽救,也不敢或不愿求助于法院的破产保护程序。企业无法通过破产保护程序保存其持续经营价值,社会经济因此浪费严重。
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我国公司法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有限公司公司治理制度。中小民营企业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律法规区分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当然是解决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无限化的上上策。
但我国公司法从颁布到现在仅仅只有20年的时间。可以预见,在未来的若干年内,中小民营企业还将面临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的现实。社会和政府也很难抛弃中小民营企业法人财产与企业主个人财产混同的认知。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方式解决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无限化的问题只能是方向性的策略,不可能是现实的办法。好在去年国务院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征信系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逐渐将会有更多的手段审查中小民营企业本身的信用,也会有更多的手段发现企业主转移企业财产的不法行为。这样,就有可能放松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这都将有利于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从赌徒式的经营模式走向法律预定的方向。
就目前而言,我们要更加善待失败的企业主。这不仅是因为民营企业企业主是我国未来经营活力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给予民营企业企业主更多的平等保护。不可否认,企业主因为税收、监管,甚至是完全自私自利等原因,存在将企业财产转移至其个人或家庭名下的动机和现实。但我们也不能否认,更多的情况下企业主是在用其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和未来为企业提供无限责任的担保。
企业一旦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我们更多关注企业主侵占了多少财产、转移了多少财产,非法吸收了多少民间资金,却很少关注即使企业破产清算了企业主也仍将要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其所失去的不仅仅是多年经营的企业,还有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未来。长期以往,损害的不仅是失败的创业者,更多地还是社会创新创业的激情和经济发展的活力。所以,我们有必要保证创业者创业失败后能够保持基本的生活,国家急需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为失败创业者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风港,免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现在司法机关在个案的执行中已开始关注这个问题,案件执行中已注意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还未形成体系。
同时,我们应当客观看待中小民营企业财产和企业主财产混同的现状,更加客观认识到现在的民间借贷早已超出生活借贷的范畴。从事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大多已转化为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商人。政府应更加慎重地使用刑事追责手段处理社会稳定问题。让企业主从成王败寇的轮回中解脱出来。
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无限化和成王败寇的现实将中小民营企业主推入赌徒式经营模式之中,也将民营经济推上了过山车。我们需要回归本源,善待企业主,保证失败的创业者不因创业失败失去本应享有的平常老百姓生活。只有这样,我们的中小民营企业主才能走出赌徒式经营模式的轮回,才能回到法律制度为其设定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