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并从产权保护、创新激励、公平竞争、市场建设等各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法治导向,推进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对于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建设提供保障。离开了法治,就不会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经济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使整个经济运行逐渐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活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但也要看到,我国的经济法律基础仍较薄弱,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与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相比还有不小差距。突出表现在立法仍存在盲点和空白,一些法律法规不“给力”,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对产权的平等保护不够,违法处罚性规定偏“软”,且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法机制不尽完善,“选择性执法”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法律还只停留在“纸面”上,一些市场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惩处;法治理念尚不牢固,“情大于法”、“官大于法”问题仍很突出,许多市场主体遇事首先想到的是“托门子”、找关系,而不是讲法治、走程序;一些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者也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权力运行没有纳入法治轨道,让市场参与者缺乏、稳定的预期。当前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业性垄断、区域性垄断普遍存在,个别市场主体唯利是图、缺乏诚信,罔顾法律道德,“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绝,表面上看是市场现象、管理问题,深层次看则是经济运行、市场治理还没有走上法治化轨道。现在,我们要克服市场领域的种种缺陷,需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全面深化改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真正建立起法治的市场经济。
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需要利用法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要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和市场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划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让“看得见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约束,让“看不见的手”在规范发展中迸发更活力。
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关键在于以法治立规矩、建秩序,坚持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要着力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不仅让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而且让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同时,还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使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现代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维护契约、坚持诚信是市场主体的立业之基兴业之本。要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就要依法健全企业的组织制度、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的决策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让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碰触法律底线。
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经济日报评论员)